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長 金人慶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是指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的總稱。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是指將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公告政府采購信息。
前款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
第四條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于獲得查找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職責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履行:
?。ㄒ唬┐_定應當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的范圍和內容;
(二)指定并監督檢查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的媒體。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確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圍和內容,指定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負責確定本地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范圍和內容,可以指定本地區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
除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購信息的發布媒體。
第七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購信息可以同時在其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二章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范圍與內容
第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采購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公告:
?。ㄒ唬┯嘘P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三)政府采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
?。ㄋ模┱袠送稑诵畔?,包括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事項等;
?。ㄎ澹┴斦块T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
(六)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ㄆ撸┎少彺頇C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內容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內容。
第十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ǘ┱袠隧椖康拿Q、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ㄈ┕藤Y格要求;
?。ㄋ模┇@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ㄎ澹┩稑私刂箷r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少忢椖柯撓等诵彰碗娫挕?br />
第十一條 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少徣?、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ǘ┱袠隧椖康拿Q、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ㄋ模┨峤毁Y格申請及證明材料的截止時間及資格審查日期;
?。ㄎ澹┎少忢椖柯撓等诵彰碗娫?。
第十二條 中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少徣?、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ǘ┎少忢椖棵Q、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ㄈ┒巳掌冢ㄗ⒚髡袠宋募幪枺?br />
?。ㄋ模┍卷椖空袠斯嫒掌?;
?。ㄎ澹┲袠斯堂Q、地址和中標金額;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ㄆ撸┎少忢椖柯撓等诵彰碗娫?。
第十三條 采購信息更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少徣?、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ǘ┰娴牟少忢椖棵Q及首次公告日期;
?。ㄈ└马棥热菁叭掌?;
?。ㄋ模┎少忢椖柯撓等撕碗娫?。
第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公告,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事由、處理機關和處理結果等內容。
第十五條 投訴處理決定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少徣?、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ǘ┎少忢椖棵Q及采購日期;
?。ㄈ┩对V人名稱及投訴事項;
(四)投訴處理機關名稱;
?。ㄎ澹┨幚頉Q定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條 公告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第十七條 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分別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內容必須保持一致。內容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的信息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時間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時間為公告時間和政府采購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應當知道的時間。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等信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條 招標投標信息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一條 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以及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信息,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屬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公告;屬于采購業務方面的,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公告。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的,應當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快捷方式將信息提供給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也可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供給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
第四章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負責承辦本辦法規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具體事宜。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體現公益性原則。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應當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發布信息。但是,對信息篇幅過大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可以按照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適當的壓縮和調整;進行壓縮和調整的,不得改變提供信息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發現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建議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應當向信息提供者同級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中的網絡媒體,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上網發布;指定的報紙,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布;指定的雜志,應當及時刊登有關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應當對其發布的政府采購信息進行分類統計,并將統計結果按期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應當向社會公告本媒體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名稱和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向負責指定其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ㄒ唬敼嬲少徯畔⒍垂娴?;
(二)不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的;
?。ㄈ┱少徯畔热菝黠@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ㄋ模┰趦蓚€以上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實質內容明顯不一致的;
?。ㄎ澹┪窗匆幎ㄆ谙薰嫘畔⒌摹?br />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并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屬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責任且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資格:
?。ㄒ唬┱袠送稑诵畔⒅幸圆缓侠項l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ǘ┕娴男畔⒉徽鎸?,有虛假或者欺詐內容的。
第三十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資格;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ㄒ唬┻`反事先約定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信息發布費用的;
?。ǘo正當理由拒絕發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ㄈo正當理由延誤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時間的;
?。ㄋ模┌l布政府采購信息改變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實質性內容的;
?。ㄎ澹┢渌`反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轉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控告和檢舉,有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0年9月11日頒布實施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庫[2000]7號)同時廢止。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有待修訂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9號令,以下簡稱“19號令”)是一個規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行為的專門法規,它是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于2004年9月11日實施的,已經有近15年時間了。并且,《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以下簡稱“87號令”)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以下簡稱“94號令”)修訂后也已施行,因此,有必要對19號令進行修訂。
一、違反上位法應修訂
在19號令中,關于對采購代理機構(第三十一條)的違規處罰上,有“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資格”的規定,此規定源于修訂前的《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目前,修訂后的《政府采購法》已將采購代理機構的資質認定取消和將“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以,應對19號令進行修訂。
19號令第三條規定,“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法》已修改,沒有認定資格之規了,所以,本條也應修改。
二、同級次法規應統一
財政部發布了《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并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又發布了修改后的87號令,在這兩個部門規章中,都有關于各采購方式公告的內容要求,但由于19號令發布較早,雖然應遵循后法原則,但作為一個專門規范信息公告的管理辦法,必須更加規范、全面,所以,有必要對19號令所規定的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等內容進行修訂,讓同級次的規定統一。如,19號令規定的公開招標公告的內容為6項,而87號令規定的公開招標公告的內容為8項。
同樣,修改后的94號令,關于投訴處理決定書的內容作了進一步規范與明確,而且財政部還制定了投標處理決定書的范本,因此,也需要修改19號令的相關規定。
三、新公告內容應增加
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放管服”改革的全面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將更加透明化,許多內容也需要公開。為了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財政部針對政府采購信息公開中存在的問題又分別下發了《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7〕86號)文件,對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主體、形式、內容,監督和管理等進一步進行了規范。但作為通知(規范性文件)其層次上不如規章。同時,在19號令后出臺的《實施條例》中又新增了一些需要公告的內容,所以19號令也有必要增加相關內容。
一是采購文件的公告?!秾嵤l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對于這些應該公告的內容,修改后的19號令要對其要素進行規范。
二是政府采購合同的公告。《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三是信用信息的公開。《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7〕86號)文件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庫〔2015〕135號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容等要求,及時完整公開投訴和監督檢查處理決定,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結果以及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等監管處罰信息。雖然該文件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采用公告的方式公開信用信息,但可在修改后的19號令中增加相關要求。
四是變更公告。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出于某些原因,如推遲開標(評審)時間、改變開標(評審)地點等,這需要發變更公告,而19號令中沒有變更公告的相關規定。
五是公告時間要求。雖然對于各種公告的時間要求在幾個財政部發布的規章中都有明確的要求,但在專門的規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辦法中卻沒有,這也是需要在修改后的19號令中加以明確和完善的。
六是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作為一個管理辦法,19號令沒有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部門的責任進行明確,也就是說,修改后的19號令應該增加對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管理過程中失職、瀆職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進行處罰的條款。
四、語言的瑕疵應糾正
在19號令中,還存在一些語言上的瑕疵,需要在修改后糾正。
一是對“公告”的界定不嚴謹。19號令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界定沒有按《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工作條例》)的要求進行。19號令明確,“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是指將……向社會公開發布”,而《工作條例》的界定是,“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傳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二是表述不嚴謹。19號令第八條第三款,“政府采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這與前面提到的“采購代理機構”不符,因此應統一。
同樣,第八條第四款中“招標投標信息”,太口語化。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只是招標投標信息應公告,按74號令的規定,競爭性談判公告、詢價公告及競爭性磋商公告都屬于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公告。
三是同一問題前后表述不一致。19號令第八條第二款中,“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而第十九條中是“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等信息”。前面是“數額標準”,后面是“限額標準”。
五、公告和公示應合并
19號令只是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進行了規范,而對公示沒有專門的規定,對公示的規定,只是散落在幾個規范性的文件中,不僅層次低,且不集中。公告和公示是有區別的,公告是通知大家某事要這么做了;而公示是告知大家計劃做某事,可以來提點意見或建議。
目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需要公示的主要有采購項目需求公示(包括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進口產品公示、單一來源采購公示和PPP項目預中標、成交公示。
為了規范公示行為,可將《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改為《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和公示辦法》,修改后的公告和公示辦法,將需要公告和公示的信息都進行明確的規定或規范。